(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能力
申请在省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决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附2—1)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应为原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复印件备存)(附2-2);
(三)验资报告(应为原件)、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书,企业门牌、内部营业、处理场所照片)以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六、
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附2-3至附2-10);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附2-11);
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附2-12)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