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公告
(湘邮管[2009]43号 HNPR-2009-91002)
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10月1日起与《
邮政法》同步施行。为贯彻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现就我省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项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许可依据:《
邮政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许可机构:《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四、受理部门: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五、受理时间: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受理快递企业许可申请(节假日除外)。
六、受理地点: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204(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982号,邮编410016)。
七、受理人员:涂强辉 电话:0731-85989021;传真:0731-85989086
八、许可审核: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注意事项
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申请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直接向我局提交申请;跨省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家邮政局提交申请。我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2、 2009年4月24日《
邮政法》公布前已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一年内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