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陕政发〔2009〕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
推行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要以公平、公开、受益为出发点,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落实政府责任,推进新农合工作稳步发展
(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农民个人缴费可以分两年到位。
因地制宜确定缴费方式。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等方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
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经办工作水平。要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实施门诊统筹的县(市、区),由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新农合信息网上运行、监测和审核。
(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新农合制度安全平稳运行。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投入,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年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