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移送工作。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认真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全套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原件(包括照片、录像资料和电子档案),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或认可文件,对逾期未移交的,要督促其限期移交。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执法检查工作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执法检查工作,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制度、人员落实以及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工作规范化。
(一)严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质量关。
1.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档案局,或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档案局备案;
2.市、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3个月,要认真审查确认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规范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同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验收和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必须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3)。验收内容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
(二)强化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度。
1.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据广东省档案局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的规定,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