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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7〕15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纪录,又是项目投产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各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宗旨,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档案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一)认真组织,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应与本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对新建、在建、竣工试产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登记,以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正常开展。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6个月内必须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
  (二)加强指导,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归档规范。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登记信息,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列入当地重点建设规划的项目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拆迁实施等参建单位建立档案管理机构、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声像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把档案工作纳入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与项目建设同步,随时收集、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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