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区禁行道路;
(二)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或停车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行;
(四)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在车尾粘贴反光标识、安装尾灯等警示标志。
拖拉机因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停车:
(一)弯道、陡坡、桥梁、隧道;
(二)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横道护栏(绿篱)的路段;
(三)网状线区域内;
(四)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
(五)路面有障碍物的对面区域;
(六)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停留,并开启示警闪光灯。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示警灯、示廓灯、后位灯。
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台应当靠右边按序、单排停靠,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
第四十四条 城市客运车辆搭载乘客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靠道路右侧停稳,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行驶。
城市客运车辆不得在行驶当中随意急停急拐。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行驶速度。
机动车在冰雪、沙尘、暴雨等恶劣气候或者狭窄、陡坡、急弯、临崖等危险路段行驶,应当减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只准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学龄前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道行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
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不得搭乘人员。
第四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畜力车不得并行;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十八条 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得在车辆行驶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在机动车前排座位就坐时应当系安全带;
(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正向骑乘并带安全头盔;
(六)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车;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不得将身体伸出窗外。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交通;乘车人、过往车辆、行人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