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4号)
《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科研等项目的经费投入,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落实相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交通、建设、农牧、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和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制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