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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9修订)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安置。

  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的职责应当依法确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行政机构的职责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一般应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职责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构需要调整职责的,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规格分别为正厅级、正处级、正科级;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股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可以分别设处(室)、科(室)、股(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除另有规定的外,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职责和规格;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合并内设机构或者调整内设机构职责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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