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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9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0日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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