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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投资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大型旅游集团企业,旅游企业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拥有2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

  第十九条 允许在全市国际旅游业务中承担主要接待任务、占主要地位的A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四星级以上饭店及拥有出境组团资质的旅行社使用“国际”字样。

  第二十条 推动旅游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旅游项目和星级饭店的建设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旅游咨询服务、旅游信息提示、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标识标牌和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并优先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展示本市革命历史、民族民俗风情和城市文化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鼓励开发展示本市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

  鼓励开发具有行业特点的工业、农业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地区设立社会导游服务机构、旅游职业经理人服务机构、旅游专业咨询认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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