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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度总包干金额=各档(含职工医保)登记人数*各档年度包干标准。
  每月应拨包干总额=年度总包干金额÷12(四舍五入到元)。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给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及每月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月拨付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每月实拨总额×95%。
  每月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每月实拨总额×5%。
  第六条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及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下列标准时,年度结算时医保基金按年度总包干金额给予支付;否则,年度结算时医保基金在年度总包干金额内按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超过年度总包干金额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中自费费用比例少于门诊总费用的25%(不含25%);
  (二)医保基金使用率达到年度包干总额的85%(含85%)以上。
  第七条 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只能向参保人收取下列五项费用:
  (一)超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
  (二)因病情需要,经科主任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后,所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使用的控制药品;
  (三)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的费用;
  (四)起付标准以下和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自付的部分;
  (五)其它属于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除上述五项费用之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病人收取其他医疗费用。否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查证核实后,责令定点医疗机构退还给参保人,并列入服务质量考评范围。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或项目结算。采用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住院医疗费用按月结算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采取定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每人每次平均住院费用定额标准(以下称定额标准)和当月出院人次为依据,减去参保人个人自付费用并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后,按月拨付。
  (二) 采取项目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每月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依据,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月拨付。
  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 采取定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内出院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按定额结算方法进行清算。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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