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CT、核磁共振成像(MRI);
15、医疗直线加速器;
16、其他除明确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单次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
(二)特殊治疗项目类
1、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植入性器材;
2、心脏起搏器;
3、伽玛刀治疗;
4、微波透热照射治疗;
5、光刀治疗;
6、心脏激光打孔;
7、快中子治疗项目;
8、其他除明确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每件套材料或单次治疗的费用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项目。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特殊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先由参保人按40%自付后,医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六条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和治疗项目内容如下:
1、血液常规、大、小便常规、非数字化X线照射、心电图和黑白B超;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和清创缝合。
第七条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
(一)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设施。
(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物价部门已规定的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等。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配置设施、水、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费等费用,医保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主要包括:
1、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病历工本费、就(转)诊交通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清洁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磁炉费、电冰箱费、水电费、营养费、卫生纸费、证书费、陪人床位费、院外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精神病除外)。
2、病人住院使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
3、医保基金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第八条 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