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劳社〔2009〕8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
(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