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十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市、县(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追究。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县、区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