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关于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九日
苏州市区关于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
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选择住房的途径,现制定市区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政府补贴购房的发放对象
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符合市政府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已经购买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二、政府补贴购房的发放标准和选购住房的范围
(一)“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房的面积:按市政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计算。“申请人”是私房的,要扣除私房的建筑面积。
(二)“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房的金额:凡购买每平方米3000元(含3000元)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购房款不予政府补贴;购买每平方米3000~5000元(含5000元)新建普通商品房的,高于每平方米3000元部分的购房款由政府补贴;购买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新建普通商品房的,购房款政府补贴每平方米2000元。
(三)“申请人”选购住房的范围:市区范围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原住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偿收回公有住房承租权。收回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比例为,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是1∶1.38、其他住房是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