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十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县、区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及市统一占补的耕地、耕地储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9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