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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国(境)外专利授权后的资助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粤知〔2007〕72号)办理。
  (三)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委托本地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代理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惠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审核办理一次。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实质审查费资助的,应自提出实质审查要求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上述第五条第(一)、(三)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在校学生提供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 申请PCT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PCT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 惠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额度制订当年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计划,资助总额控制在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用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额度范围之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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