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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设立3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对投资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经商务部认定中标后,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5亿元,合作区建设开工后由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50万元,基础设施完成后由市级财政再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内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办事处、销售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学校、培训中心,按上述第十七条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及省批准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我方投入情况,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我市投资主体10%的资助,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补贴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

  第二十三条 对国际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其出口外汇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补贴人民币0.03元。

  第二十四条 对外经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3元。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01元。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营业额补贴。其中:对营业额在100~50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营业额在500~10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万元;对营业额在1000~5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援外工程项目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005元。

  第二十六条 外经企业每派出1名本市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0元;每派出1名本市下岗工人或农村劳动力,追加补贴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接包业务。对市外经贸局认定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重点企业,按外管局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已享受第十一条软件出口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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