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鼓励文化服务产品出口。对企事业单位出口文化服务产品,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成立的能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加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案件诉讼。

  对参加反倾销等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应诉或案件复审的企业,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多家企业联合聘请律师应诉,给予每个企业人民币2.5万元的奖励。

  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和国际贸易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苏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商在苏投资设立的经省级认定的独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苏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苏设立全球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资助;在苏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00万元的资助;在苏设立中国总部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万元的资助;在苏设立国内跨省区域总部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新批准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设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10~100万(含1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采用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按投资额追加补贴人民币3~5万元。

  第十七条 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予以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的企业以及设立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15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万元;投资额在150~200万(含1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250万(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万元;对投资额在250万(含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