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获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研发项目资助的企业,在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设立配套扶持资金,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照1∶0.5配套,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照1∶0.25配套。
第七条 鼓励发展进口贸易。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并且进口规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并在国内分销进口商品的企业,进口额规模达到200万美元后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全方位拓展国际市场。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外经贸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标准展位1.5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资助1万元(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实资助)。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组织的本年度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外)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资助50%摊位费。
第九条 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对投保国外传统市场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予以奖励。对投保国外新兴市场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予以奖励。
对因进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对外经贸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根据海关统计出口数据和外管局收汇核销数据,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