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调整变化,全面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开放型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当年《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商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是指企业在出口商品消费国和地区注册有该商品的品牌或商标,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上明确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或商标。
第三条 鼓励企业出口农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农产品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农产品是指商务部规定的在海关进出口税则1~24章中以及补充税号中的商品。
第四条 鼓励创建出口基地。对获得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轻纺产品出口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出口基地称号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每基地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用于出口基地创建主体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五条 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的公共平台等项目建设给予扶持。在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设立配套扶持资金,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照1∶0.5配套,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照1∶0.25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