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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对俄合作适应性战略调整的意见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对预算内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专项用于进一步推进对俄合作;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争取力度,将我省边境一类口岸打造成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对俄开放平台;进一步加大对境内外园区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源建设资金扶持、财政间歇性资金借款、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渠道和财政贴息、贷款担保等手段,重点支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以及十月区华宇经济贸易合作区、乌苏里斯克跃进工业园、哈巴罗夫斯克兴大工业园、布拉戈维申斯克星河石化工业园等对省内产业有拉动作用的境内外投资合作园区建设;扶持边境贸易企业发展,继续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由省财政依据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额、进口环节税收两项因素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要求,先行垫付边境地区贸易政策调整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发展木材加工产业,对企业进口俄罗斯板方材并在我省设厂进行精深加工的给予奖励,支持建立国家级木制品产品质检中心;扶持地方名牌商品出口,对我省名优产品到俄罗斯注册、广告宣传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提高对俄出口地产品奖励资金标准,在对所有国家和地区出口地产品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对俄出口企业的退税计划,加速办理出口退税,在实施退(免)税计划时,优先安排对俄出口企业退税。在规定的退税单证齐备、电子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确保退税款及时足额落实到企业。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扶持对俄投资合作企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在境外开展农、林、渔、矿业合作,在俄罗斯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在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扶持对俄农业开发合作,省外向型农业资金重点用于境外农业开发项目、出口加工龙头企业和对俄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四)加强金融、担保和保险服务。支持边境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地方银行在俄远东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产品,引导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大宗设备采购、高新技术合作、服务外包、能源资源类产品进口,开发符合地域经贸优势的新产品,搞好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加大对俄经贸企业的政策性担保力度,不断提高对俄经贸企业担保融资比例;建立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龙兴集团境外投资和融资的平台作用,支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对俄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商业保险;支持牡丹江市在哈牡绥东贸易加工区内组建由政府、开发区、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参股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物流质押监管服务中心;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扩大我省中小外贸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切实解决中小外贸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对俄出口,对在我省注册的对俄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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