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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高法[2009]67号 2009年3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市场美誉的商标。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坚持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第五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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