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配合,共同承担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合规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及现场监管。
(一)业务合规性及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在试点期间,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的监管,是否超业务经营范围从事未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的审查认定,从事本公司账外经营的认定,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审查认定等,同时要加强对公司账户开设的监管,可探索资金保管或托管,引入银行第三方监管,包括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持续监管。
(二)组织现场监管。进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询问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用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对于涉嫌违法事项,询问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查询涉嫌违法事项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账户。
第十条 苏州工商管理局负责实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强化对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督;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应提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执行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监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合同规范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照《会计法》、《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市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承担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等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全市农村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强化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接受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