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考核和评价体系。对公司市场定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考核,构建正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五)负责督促市(县、区)政府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出现的风险进行处置管理和协调。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立举报电话,严防发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
第八条 由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共同承担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公司信贷投放和贷款利率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公司违规多立账户、账户资金异动、变相转移以及违规使用征信系统等风险。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贷款利率管理。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合规性的审查,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下限管理。同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报备有关利率。
(二)业务监管。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监管。公司应按要求于每月8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基本信息表和经营情况表,于季后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机构情况统计表,以及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三)征信管理。具备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四)反洗钱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指引》的要求,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