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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苏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管组织体系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金融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国税局、苏州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依法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试点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政府应指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监管职责有:

  (一)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的程序管理。负责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及终止的审核上报,包括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初审,入股资金的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对关联股东间及潜在行动一致人的资格初审,必要时要求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防止公司被股东恶意操纵,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具入股承诺书。

  (二)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通过省金融办建立的监督管理系统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联网监测。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报送下列事项资料:每月5日前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以及支农简报,财务报表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按年报送工作总结;按需要报送经营管理资料,包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按需要报送经省金融办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开户行出具的对账单。

  (三)建立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管谈话和考核制度。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就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同时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公司作出解聘或罢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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