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09〕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金融协调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及《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11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按照“地方政府牵头抓总、专业机构协同配合、行业中介共同参与、政府购买相关服务”的工作方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