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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1.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凡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都应该经过集体讨论、充分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力求使各项决策更符合本地区特点、符合发展规律和公众意愿。年内,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纲要》和《决定》的内容,修订本级政府工作规则,完善政府内部工作规程。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均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实施后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年内,各级政府要选择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应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公务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更加注重创制性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把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内容作为立法重点,实现政府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进。

  2.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听证、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真正使政府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和评估制度,完善公众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年内,市政府各部门要选取1至2件已实施一段时间的政府规章,从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同时,启动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

  (四)进一步加快推进行政管理职能和方式的转变。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面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精神,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同时,积极推进“市级机关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对窗口授权到位”。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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