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