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业自律形成规范并发挥作用,质量安全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假冒伪劣案件或重大质量事故。
(七)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产品。
第四条 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协调处理基地创建及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苏州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跟踪、监督、指导基地的创建和发展。
各市(区)组织成立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初步审查、申报工作,并承担基地的日常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为指导,坚持“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每年命名一批。
第六条 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创建步骤:
(一)选择辖区内具有区域特色,在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密集程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上有一定优势的区域为重点培育区域,开展整治、帮扶和创优活动。
(二)整治和帮扶取得明显成效,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基本解决,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化程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经过创建与巩固,涌现一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有一定影响的自主品牌产品,重点企业的产品创成国家级名牌产品,形成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第七条 申报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由创建区域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向当地市(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自评报告(主要涉及开展优质产品基地创建活动以来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的举措、以及下一步的目标和任务等内容,可附相关表格和当地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并填报《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经当地市(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管理机构初步审定并出具意见后,报苏州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