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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及认定申报监管办法的通知

  附件:
苏州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认定标准、申报程序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提升苏州产业和产品综合竞争力,根据《质量振兴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同类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市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占有率有一定优势、自主品牌有一定影响、产品质量长期稳定、集中度较高的生产企业集聚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标准:

  (一)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集聚度高、特色明显。

  (二)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取得合法生产资质。国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生产企业均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均通过认证。

  (三)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按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严于相应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四)区域内所有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建立从原材料进厂验收到成品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企业计量器具均检定合格或通过校准,区域内具备能够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工作需要的检验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合格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出口产品质量满足进口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五)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内所有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能发挥作用。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规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达到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总额50%以上,龙头企业技术装备雄厚、生产方式先进、产品结构合理、具有自主开发能力,同类产品获国家、省、市级名牌称号或省质量信用产品、省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数占区域内同类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以上,区域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产销量在本区域行业内所占比重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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