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随市行政中心北迁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财发[2009]975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市行政中心搬迁工作安排,2010年随市行政中心搬迁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迁单位)将迁入北郊行政中心新址办公。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在搬迁期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加强过渡期间北迁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随市行政中心搬迁市级机关单位现有办公院落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7]149号)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等,现就加强北迁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单位内部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操作规范》(市财发[2008]1417号)的规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审核,从严把关,落实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妥善管理。对存放仓库的资产要分类管理,定期盘点,对各部门领用的资产完善内部手续,落实使用责任;对关键设备、精密仪器等要做好维修和保养。
市政府下达搬迁通知后,各单位要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造册登记。对搬迁后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分类造册,明确搬迁责任,确保这部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损坏和被盗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处置资产,要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5号)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随迁单位按照市政发[2007]149文件规定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要做好产权确认和“两证”办理工作,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前,双方要签订移交协议和资产移交清单,并将移交清单报送市财政局一份。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对北迁单位移交资产的管理,资产拍卖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项用于政府北迁建设。
对搬迁后单位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包括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到使用年限但老化、毁损、型号淘汰等需要报废的,以及闲置不需用的资产等(北迁办统一处置的房屋、土地等除外),各单位要在搬迁前造册登记(可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资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和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集中处置的资产要制定工作方案,对仍可使用的资产上缴市级公物仓统一管理;对需要出售的资产应确定相关机构公开交易,出售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对报废资产交由市罚没公物管理管理中心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市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