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备案部门自收到佛教协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完成备案程序。
  《宗教教职人员证》每三年审核一次,到期未经审核的证书无效。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原认定的佛教协会收回证书,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认定、备案或者已被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或者证书到期未经审核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职人员的权利:
  (一)依照教义教规从事佛事和教务活动。
  (二)参与寺院的民主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信教公民的布施。
  (四)从事佛教经典资料的整理、翻译和学术研究。
  (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职人员的义务:
  (一)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从事佛事活动。
  (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维护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团结和睦。
  (四)参加佛教协会、民管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注重对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
  (五)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和教义教规。
  (六)活佛(智格)、赤哇、堪布、格贵及其他教职人员应当接受民管会的管理。
  第三十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所在寺院民管会取消其僧籍,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由佛教协会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遵守法律法规,受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擅自组织或者主持佛事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民管会成员纵容、袒护教职人员违法行为的;
  (五)不遵守寺院规章制度,擅自离寺六个月以上的;
  (六)自愿还俗的;
  (七)非法出境的。
  第三十一条 活佛传承继位应当有转世系统,一世一转,不得多转,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