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九)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非盈利性经济实体;
(十)编印佛教内部出版物。
第十一条 佛教协会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持戒守法。
(二)组织对佛教教义教规进行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研究和阐释。
(三)维护宗教之间、教职人员之间和信教公民之间的团结和睦。
(四)接受宗教、民政、公安、卫生、文化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向相关部门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六)办理编印内部出版物的报批手续。
(七)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协助寺院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第四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寺院设立民管会。民管会由教职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管会实行集体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三条 民管会的选举在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民管会人选应当经教职人员会议民主推荐,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根据寺院规模可以下设佛事组、学习组、僧籍组、财物组、安保组等若干小组。
民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民管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征得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民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与寺院活佛、赤哇、堪布、格贵等主要僧职可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 民管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戒严谨,办事公道;
(二)具备一定的佛学知识,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民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爱教、政策法规和文化知识的教育,增强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及时报告寺院内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