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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修订)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培养藏语文教学、翻译、记者、秘书、编辑、作家、科研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研究部门进行业务深造或考察研究,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重视、稳定从事藏语文讲授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学科的教师队伍,对能熟练使用藏语文讲授上述学科并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藏语文的,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检查督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撤除不规范牌匾。
  第四十二条 州县藏语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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