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录、专业技术考试、考核及评定职称时,提供藏汉双文试卷,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藏汉双语人员。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时,使用藏语文。
第三十条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报刊、广播、电视工作,增加藏语文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时间和频率,开办藏语文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双语广播电视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提高编播制作水平,丰富节目内容。
自治州加强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的藏语制作、译制、配音、出版发行及介绍推广工作。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信息交流工作及藏语文网站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要加强藏文报刊的征订。邮政部门和新华书店要做好藏语文图书、报刊的销售和发行投递工作。
州内各级图书馆、藏文学校应充实和增加藏文书籍储藏种类和范围。
第五章 藏语文的研究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和科学技术用语的术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研究,提出科研规划,审定科研课题,推广或奖励科研成果及专利技术。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藏语文科研成果、专利和标准名词、名称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遵照使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建立藏文古籍文献及图书资料库,开展藏文古籍善本、珍本和孤本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抢救、保护好出土古籍文献或古籍文物等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自治州的各级档案部门重视藏语文档案文献的收集、整理、保护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积极开展地方文史资料和史诗《格萨尔》等各类民间口头传统文化的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设立藏语文奖励基金,对学习使用藏语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藏语文翻译、教学、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演出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