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藏文中、小学校的教材、教学用语均以藏语文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加授藏语文课,并根据需要可设立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班,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幼儿教育应当使用藏汉双语,藏族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学前班以藏语文教学为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各类学校及各种文化、技能培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使用藏汉双语授课。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做出长期规划,对汉族及其他民族干部职工进行藏语文培训,提高使用藏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自治州使用藏文开展成人识字或扫除文盲教育,也可根据对象的自愿选择,使用汉文开展识字教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教学研究工作,从教学实际出发,对藏语文教学体系的科学性规划、师资培训、教学方法、教材开发、教学评估及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推动藏语文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交通、通信、影视等领域加强藏语文的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类公文及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发至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发至牧委会及牧民群众中的各类文件、学习宣传材料以藏语文为主。
自治州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人民政府可以使用藏文上报各类文件,收文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八条 自治州制定或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倡使用藏语作报告,并提供汉语翻译;其他会议、集会和各种大型活动,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一般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