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藏语文的管理和翻译
第七条 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藏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文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指导、督促本地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组织开展有关藏语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藏语文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四)检查和指导本地区藏语文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管理并规范自治州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
(五)开展、推进本地区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处理工作,监督并承担藏语文传统词语的搜集、整理、翻译、抢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公布的藏语文新译名词术语的推广工作;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六)组织开展并承担本地区藏文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七)承担州、县党政机关的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颁发有关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参与实施本地区藏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
(九)决定有关藏语文方面的各种奖惩,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藏语文工作机构指导全州藏语文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翻译、双语文秘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和口头的翻译任务。
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翻译人员翻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学艺术及科普常识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资料,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翻译工作,积极培养藏汉双语兼通的专业翻译人才。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