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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09修订)

  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期内按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贝母、当归、大黄等)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三)接受国家生态补偿和草原建设资助的权利;按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草原的权利;

  (四)承包草原被依法使用或受到人为破坏的,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五)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享有依法流转、法定继承人继承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的草原承包权不变。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承包合同,坚持以草定畜,服从草原建设统一规划;

  (二)严格执行州、县政府有关二级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三)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者因迁出、转产、牲畜大量减少或无力经营畜牧业生产的,经原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可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未实行承包的草原不得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流转。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草原,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草原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属于原承包方投入部分的草原设施,经原承包方与第三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给予原承包方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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