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四)在临街建筑物窗外堆放和吊挂杂物或者封闭阴阳台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

  (二)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的;

  (三)将垃圾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四)在县城街道上清洗车辆的;

  (五)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的;

  (六)禽畜粪便污染环境卫生的;

  (七)车辆不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或在人行道行驶的;

  (八)在县城街道、垃圾场内放养家禽、家畜的;

  (九)不在指定场所交易、屠宰牲畜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指定地点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宣传品的;

  (二)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橱窗、霓虹灯、灯箱、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三)在县城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占道摆放商品从事店外经营的;

  (四)经营场所不设置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的;

  (五)擅自在县城街道及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段清除道路冰雪的;

  (七)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表面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

  (八)不按时清掏贮粪池、化粪池,致使粪便满溢的;

  (九)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垃圾通道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的;

  (十)不及时清运由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的;

  (十一)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收运垃圾、洒水降尘的;

  (十二)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污管道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