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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工地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城的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硬化,工地现场应当文明施工。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建筑材料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入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等带出施工场地污染道路;禁止利用道路搅拌沙浆、混凝土;所产生的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是车体有污迹的,必须清洗干净;利用车体张贴的广告、宣传品,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各种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地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城内应当设立定点牲畜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不准在县城占道交易、屠宰牲畜。

  禁止在广场、街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第三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社区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三)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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