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县城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临街阴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杂物,搭建或封闭阴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规定;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临街的单位、住户和商铺不得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垃圾通道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应当限期改造”。
“不得在城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遮阳(雨)篷、太阳伞”。
十四、第十七调整为第十八条,并新增一款为第二款,即:“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十五、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十六、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建设施工工地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县城的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硬化,工地现场应当文明施工。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围布或围墙;建筑材料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入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等带出施工场地污染道路;禁止利用道路搅拌沙浆、混凝土;所产生的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
十八、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是车体有污迹的,必须清洗干净;利用车体张贴的广告、宣传品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各种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地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十九、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县城内应当设立定点牲畜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不准在县城占道交易、屠宰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