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湘教通[2009]493号)
各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厅函〔2009〕26号)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激励先进,促进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开展评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参评对象
按教育部要求,我省可评选5个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9名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各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职人员可参加全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各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只参加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此次共评选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174人(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领导重视,组织到位,配合密切,齐抓共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深入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规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成绩突出。
2、开设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有学时、有学分、有专职教师;开展丰富多彩的就业指导活动,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3、强化就业信息服务,广泛收集需求信息,有效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积极开展毕业生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有项目、有资金、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