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至少5名具有国家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具有餐厨垃圾处置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垃圾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保证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应当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