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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及处理;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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