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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七、依法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目前,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的,应认定有效。国土资源部下发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后,可参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依法受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应当在尊重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自治意思的同时,根据法律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消除分配方案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制度。

  九、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承包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流转后衍生的经营权等权利质押,或者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住房抵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的,只要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抵押或出质登记的,对抵押权和质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依法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但在审判和执行中,应当注意保障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和必要的生活住房,防止农民彻底丧失承包土地和基本生活住房。

  十、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方式转变。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加快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依法保护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农民参与市场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一、依法制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非法侵占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依法制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尤其要警惕并制裁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利用农村土地征收、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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