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思想劝导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五、统筹协调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林权流转之间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又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相关案件。对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只要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一般应确认有效。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依法确认无效。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防止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依法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各地在农村住房改造和城乡统筹改革中采取的集体土地调换、农民宅基地串换、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等,只要解决好“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出、人往哪里走”等问题,且农民自愿,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相应获得住房、社会保险等必要保障的,应当予以确认和支持。对就业稳定、愿意进城镇定居的农户,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等办法,支持其退出农村宅基地,拓宽农村建设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