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9〕275号)
省人事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为了规范全省人事部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
(一)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并签定协议,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按每人每月2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纯存档按每人每月1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
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266号)及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59号)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