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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等关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09〕2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有关精神,为促进我省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全省石材加工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以上建筑饰面石材企业专指就地取材生产建筑用饰面石材的企业,不包括石材雕刻、墓碑石生产等企业,下同)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石材加工集中区要按照闽政文[2009]160号文件规定建设配套的堆渣场和污水处理设施。对未建成上述环保设施的石材加工集中区内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仍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严禁以各种名目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已经实施的地方应立即停止执行。电网企业应抵制执行地方政府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提出本辖区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名单,按附件1的表式要求向社会公  示,并对公示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核认定,在8月20日前将公示并经复核认定的企业名单按附件1的表式要求上报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汇总后会同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全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各设区市政府要从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本辖区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加工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对存在严重漏报、迟报,影响全省差别电价征缴工作开展的,将提请省政府通报批评。对存在故意瞒报的,将提请省政府对该地方采取项目限批措施。
  三、对列入全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加工企业,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度电价基础上加0.20元/千瓦时,2011年1月1日起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度电价基础上加0.45元/千瓦时。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高峰时段按相关规定上浮,低谷时段不下浮。
  对从事建筑饰面石材生产的综合性企业,其矿山开采用电、石材加工用电和其它生产用电要分开计量,未采取分表计量措施的,按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防止企业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等手段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收入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用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收支管理按照《关于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对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征收归集的差别电价资金进行分类统计。各级财政、经贸、环保部门应对差别电价资金的收入、拨付和实施情况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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