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用款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五)对既往利用过指定借款人资金但信用不好的项目用款人,指定借款人要在签约前加强把关控制;同时将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借款人相关情况反馈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确保项且审核从严控制。
(六)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贷款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项目用款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校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同期同比例到位。
(三)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五)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及调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市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由项目学校所属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上述项目均需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第十条 项目审核。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经国家开发银行评审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对用款人的资格、借款信用担保等事项以及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自治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进行再审核,商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确定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后,最终审定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计划、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专项贷款项目确定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向指定借款人下达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列明如下事项:具体项目的用款人;市项目或自治区项目(如属于自治区项目应列明区直主管部门)。